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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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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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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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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三标段招标文件
招 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平公资建******】梧桐栖苑(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吴庄A-02-01地块)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梧桐栖苑(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吴庄A-02-01地块)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代码:2503-410402-04-01-820913******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工程总承包(EPC)、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梧桐栖苑(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吴庄A-02-01地块)建设项目 2.2项目编号:ZR2025-08-01 2.3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龙门大道以东、创新路以北(新华区西吴庄A-02-01地块),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45352.53平方米(约68.03 亩),总建筑面积11990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0905.00㎡,包括住宅建筑面积78365㎡、商业建筑面积9070㎡'******幼儿园2300.00㎡、开闭所建筑200㎡、养老中心300㎡、社区服务用房300㎡、物业管理用房370㎡;地下建筑面积29000******消防、暖通、电梯、景观绿化等配套工程。(具体建设内容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建设内容:包括用地红线内住宅楼,社区服务公共用房,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及室外绿化、道路硬化、围墙、大门、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强弱电、管网等配套设施。 2.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四个标段,一标段为地质勘察,二标段为工程总承包(EPC),三标段为监理,四标段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2.6招标范围(各标段招标范围均包括项目概况全部内容) 一标段: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编制,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标段:修建性详细******消防、通信、强弱电、人防、室外工程及景观绿化、基坑支护设计(含评审))等相关工作,以及施工准备、施工、设备采购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所有施工工作。 三标段:本项目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四标段: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施工图预算编制、配合工程总承包(EPC)实施提供造价咨询意见,提供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咨询,实现业主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参加方案比选、成本分析与目标成本预测,提出成本优化意见及措施。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施工图预算(清单)计量计价及审核。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提供驻场服务,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当期报表,并提供当期付款建议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配合业主物资采购部门进行材料设备询价及市场调研。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审核工程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业主提供其他参建主体合同咨询,配合政府部门完成本项目的造价审计工作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2.7工期要求:一标段为20日历天;二标段设计工期为60日历天,施工工期为36个月;三标段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及缺陷责任期;四标段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决算结束止。 2.8质量标准: 一标段勘察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满足设计、施工需要。二标段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质量要求合格标准。三标段监理质量要求合格标准。四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造价管理的规定及业主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标段: 3.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3.1.2资质要求: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3.1.3人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3.1.4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作出书面声明),具有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1.5信誉要求: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对列入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也可将自行查询结果网页截图附入其投标文件中。 3.1.6其它要求: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需具有投标人与其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网上查询页截图或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社保证明); 3.1.7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标段: 3.2.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3.2.2资质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人员要求: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建筑师资格;拟派施工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书); 3.2.4财务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作出书面声明),具有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2.5信誉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对列入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也可将自行查询结果网页截图附入其投标文件中(联合体成员均需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2.6其它要求:拟派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需具有投标人与其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网上查询页截图或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社保证明); 3.2.7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成员中具有同类资质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单位,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标段: 3.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3.3.2资质要求: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3.3.3人员要求: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3.4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作出书面声明),具有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3.5信誉要求: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对列入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截止时点:招标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也可将自行查询结果网页截图附入其投标文件中。 3.3.6其它要求:拟派项目总监及委托代理人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需具有投标人与其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网上查询页截图或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社保证明); 3.3.7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标段: 3.4.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3.4.2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3.3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作出书面声明),具有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4.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3.4.5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对列入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也可将自行查询结果网页截图附入其投标文件中。 3.4.6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需具有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网上查询页截图或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社保证明); 3.4.7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2.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3.若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4.投标人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 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 3.方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供应商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5.1时间:2025年9月2日9时00分。 5.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未按要求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注:本项目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及《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 7、其他补充事宜 1******事务中心 2、各投标人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内容。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8、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女士 联系电话:156 6080 7011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春华国际茗都1号楼三楼西 2******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培培 联系电话:159 3890 0255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公路明博苑小区4号楼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6.“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具体内容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恢复重大紧急项目交易服务的公告。 6.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6.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6.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情况信息采集。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平顶山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在平顶山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平顶山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人可以在平顶山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当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2.3.3因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修改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2.4 监理服务要求 2.4.1 关于违约处理 在责任期内,如果由于监理人失职或工作未尽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进度拖后或投资增加,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人将给予一定的违约金处理,费用在拨款时扣除。 2.4.2 其它要求 2.4.2.1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应做到: (1)组织落实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及相应监理人员安排,监理面积达100%。 (2)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3)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报送招标人。 (4)每月向招标人报送监理月报。 (5)在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方发生的一切人身、设备事故均由监理方自行负责。 (6)驻现场的项目总监及主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项目总监,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并由该投标单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不称职的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 (8)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必须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4.2.2 监理单位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细则,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2.4.2.3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否则一旦被查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2.4.3、监理服务费支付办法 签定合同时甲乙双方协商签订。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 投标函;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1.3 投标保证金; 3.1.4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承诺及服务承诺; 3.1.5 资格证明资料; 3.1.6 监理大纲; 3.1.7 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本项目招标中招标人设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且其投报报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如所有监理费投标报价均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否决所有投标,对该项目重新招标。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1)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监理费用的构成)、招标代理服务费,并考虑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只允许一个报价。 (3)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投报。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 3.5.2******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5.3 资格要求的其他资料详见招标公告相关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电子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签名或盖单位电子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电子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签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上传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投标文件至电子交易系统。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途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1)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4.1.4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递交和上传,并标明“修改”字样。 4.3.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3.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开标大厅中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电子开标,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的投标人名称; (3)招标人会同相关人员进行验标(检查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与否),确认无误后开标; (4)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注: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5)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6.1 ******委员会 6.1.1 ******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予以公示,以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书面中标结果通知书。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评标办法 ******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委员会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2)综合部分评分标准:见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当出现并列时小数点后位数可增加。 3.2.3 投标人得分=A+B+C。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2.4******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委员会可以在电子交易******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后对非实质性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约定。)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签约酬金费(大写): (小写)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监理期限: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银行: ******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1.2.2款。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项目有关的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及保修阶段的监理等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国家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同专用条件2.2.1款。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的违约责任: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壹 天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在开工前提交本工程的监理规划一份,在每月底前提交本月的监理月报一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当面移交委托人 。 3、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24小时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税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 。 6.2 变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免受。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 9. 补充条款 9.1、向委托人递送拟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约定的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办公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总监代表现场办公时间每周应出全勤,项目部其它成员现场办公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施工现场每天保证有5-8名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的考勤由甲方进行,同时甲方保留对所有监理人员的考勤权),工程需要时,必须保证随叫随到,否认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给予处罚。 9.2、拟定的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对于不称职的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随时更换。所有监理人员要有上岗证。上岗时,甲方将按投标书提供的管理人员验证上岗,且对不符合要求的无条件更换。 依照不同的施工阶段,与施工有关的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理,不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应履行严格的书面请假手续。 9.3、运用合理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预定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9.4、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9.5、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对承建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 9.6、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9.7、行使对工程使用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施工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方整改、返工;对承建方不听监理指令、拒不进行整改与返工的,在与委托人协商后,有权停止承建方施工。 9.8、监督承建方按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达到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验收条件。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没有规定的工程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9.9、委托人不为代理人提供交通、通讯、办公用具和计算机、食宿等条件。所有工程设备和检测设备器具由中标人自备。 9.10、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两套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及电子文档。 9.11 、监理人的监理费包括完成本监理任务所需的成本及加班费,各种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差旅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 9.12、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结合自身投入的管理人员及设备情况,对监理范围内的各项费用总合考虑,报出取费费率,若有漏项,此部分价格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不再另行补价。 10、监理服务的承诺: 10.1、工程质量:以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为控制质量,并确保达到100%合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不出现任何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愿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旁站监理。 10.2、工期:以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控制工期,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定期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其他问题。 10.3、投资: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对设计、施工、工艺、材料及设备做出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挖掘节约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潜力,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投资控制在概算的范围内。 10.4安全文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及监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⑴、日常巡视检查,每天监理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施工现场每个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记录在监理安全台帐上。 ⑵、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对工程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施工过程要重点检查。 ⑶、每月组织一次对整个施工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打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写出月安全检查总结。 ⑷、防台防汛,节假日期要组织安全检查。 ⑸、按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会议,积极主动汇报当前安全生产状态,提出抓好安全生产的建议。 ⑹、监理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由总监召集并主持会议,总结本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下周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⑺、在施工现场监理部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又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⑻、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到现场安全检查,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时,要及时报告公司。 10.5、保修期: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1、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安排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因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督促其进行修复并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确认。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10.6、监理人应为此项目专门配备了熟悉电脑操作的监理工程师,以及办公系统: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项目管理软件等。 10.7、合同信息管理承诺: ⑴、现场监理部件设专人负责进行合同、信息管理,收集管理监理文件资料,确保监理文书资料的科学化、规范化、并按专业、工种编号分类登记。 ⑵、在合同、信息管理过程中,监理文书保证做到真实可靠,字迹清晰,签字齐全,不弄虚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记录。 ⑶、监理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监理文书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现场使用管理软件实施监理工作并提供给发包人共享。 ⑷、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周、月报。 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对工程资料及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含委托人工程前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文件、竣工图等)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在工程竣工时移交给发包人(一式三份)。 ⑹、做好合同变更的管理工作:包括增减、取消、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的工作标准和性质,追加完成工作所需要的任何额外工作。 ⑺、做好索赔处理的管理工作:包括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 ⑻、在进行项目合同、信息管理的过程中,保证做好以下工作: ①、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双方执行合同情况的检查; ②、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 ③、向委托人递交有关合同管理的报表和报告。 ④、收集质量信息、收集的对象包括动态信息和反馈信息。 ⑤、加工处理质量信息:将收集的信息,用手工或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新的、用于管理的信息。 ⑥、传递质量信息:加工处理后的信息,传递给需要该项质量信息的部门或人员。 ⑦、存储:为了以后调用检索加工后的正常信息,所有可使用的信息,都要存储起来,建成信息档案。 ⑧、输出:质量信息以一定的形式提供给所需要信息的部门和人员,以报表、报告、备忘录、通知书等形式输出。 10.8、与监理工作相关的关系协调承诺: ⑴、协调工程建设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工艺等。 ⑵、协助建设单位协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外部关系。包括与******消防、公安人防、规划等部门的关系,与设计部门的关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外部部门的关系。 ⑶、组织协调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关系的,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方面的配合关系,协助委托人处理有关的问题。 ⑷、协助委托人向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⑸、为监理总目标的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出现偏差时能及时通过有效的工作进行纠偏。 11、监理优惠的承诺: 11.1、监理人免费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11.2、协助委托人搞好工程材料的市场调研工作,降低工程成本。 11.3、无偿帮助委托人整理竣工备案等有关资料。 11.4、在发包人资金紧张时,可延迟支付监理费用 11.5、监理人应成立由各专业配套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专家职称技术服务小组,无偿对本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把关。做到设计合理,技术方案安全经济可行。 11.6、监理人免费向委托人提供保修阶段的监理。在保修期间监理人承诺成立以项目总监为首的服务小组,负责本工程保修期间的工作,监理公司安排专业的监理人员定期对业主进行回访。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 11.7、监理公司自行配备监理项目部所需要的办公用具和检测设备。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龙门大道以东、创新路以北(新华区西吴庄A-02-01地块),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45352.53平方米(约68.03 亩),总建筑面积11990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0905.00㎡,包括住宅建筑面积78365㎡、商业建筑面积9070㎡'******幼儿园2300.00㎡、开闭所建筑200㎡、养老中心300㎡、社区服务用房300㎡、物业管理用房370㎡;地下建筑面积29000******消防、暖通、电梯、景观绿化等配套工程。(具体建设内容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建设内容:包括用地红线内住宅楼,社区服务公共用房,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及室外绿化、道路硬化、围墙、大门、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强弱电、管网等配套设施。 二、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四、适用规范标准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项目名称、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大写: , (小写) %)的投标报价,工期: , 项目总监: ,按合同约定承担实施和完成及质量保修的全部监理工作,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省、市规范和标准。 2.我方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补充的文件(如果有的话)和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监理工作。 (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按招标文件要求组建项目管理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合同。 (5)我方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6.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我方承诺,如存在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期: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电子签章)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名、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此处附:保证金绑定后生成的二维码图片或保函证明材料。
四、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承诺及服务承诺
五、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资格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二) 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四)派驻现场总监简历表
(五)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监理大纲格式自拟
附件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七、其他资料(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二)其他资料
投标基本信息采集 1、投标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地址: 3、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4、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项目总监: 证书编号: 项目组其他成员:
说明:“投标基本信息采集”仅为评标汇总时需要,不作为评审因素的依据,请投标单位汇总后列出即可,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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