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质量标准
1、中标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先、服务优先、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中标人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之日起365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采购人有权要必要时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人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质量标准
1、中标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先、服务优先、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中标人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之日起365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采购人有权要必要时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人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3.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支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修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行转让任何第三人。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费用每季度按实结算;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承诺的优惠率。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