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选取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7日
茶陵县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存放协议
采购合同编号:
甲方:茶陵县财政局
乙方: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株洲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株财发[2019]19号)等相关规定,经茶陵县财政局(甲方)、茶陵县******银行(乙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茶陵县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业务参与方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协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组织茶陵县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存放工作。
2.要求乙方在收到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供定期存单。
3、乙方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及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催缴资金。
4.甲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和未支取部分分别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5.甲方因故未要求将到期定期存款转回财政专户,在超期期间内,按约定的超期利率计算利息。
6.进行等额******银行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合格质押品(如可流通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完成质押,不足质押部分不予划拨资金。
7.******银行完成足额质押后,******财政局及时将社保基金******银行定存。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确认乙方存放结果,收集齐乙方提供的必须的资料后,开具划款指令,在5个工作日内将定期存款资金拨付到乙方提供的定期存款收款账户。
2.根据乙方定期存款资金拨付和回收情况,作好专户资金账务记录。
3.根据乙方提供的对账单,做好对账工作。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1.根据协议规定和存放结果公告获得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
2.负责本行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经办行的选择确定,定期存放经办行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确保茶陵县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的资金安全。
2.收到甲方划拨定期存款当天起息,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定期存单。定期存单应当载明存款单位名称、存款性质、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3.按照当期约定利率与实际存放额度计算并及时足额支付利息。
4.定期存款到期(存款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存款本金和利息按甲方要求及时汇划至相应财政专户。
四、违约责任
第七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滞划存款资金,以该期定期存款约定利率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在定期存款到期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及时将存款本息划回甲方指定账户的,以当期定期存款约定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计算违约金并向甲方支付,对未履约办理事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附则
第八条 定期存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
1.存款金额: 万元,存款利率 %,存款期限壹年。
2.定期账户信息:
户 名:茶陵县财政局
账 号:
开户行:
3.利息计算方式。定期存款本金、期限(包括起止日期)
以及利率以当期实际存放结果及定期存单为准,利息以实际存款天数计算为准,利息计算公式为:
定期存款利息= 本金*约定年利率
提前支取存款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本金*约定利率/360*实际存放天数
超期存款利息=本金*约定利率/360*超期存放天数
第九条 本协议未定事宜及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截至当期定期存款全部收回至甲方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