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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全品类食材配送项目成交公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全品类食材配送项目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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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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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JSZC-320411-SYZB-C2025-0066

二、项目名称:******检察院食堂全品类食材配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供应商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成交优惠率
1******有限公司******MA1MBF4U02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7、9号sf-23088.71(均分制)12%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检察院食堂全品类食材配送项目

服务范围:主要包含早、中、晚三餐食材、调味品、水果、牛奶等食品采购及配送等。

服务要求:

1.无公害蔬菜质量要求:必须符合GB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对蔬菜中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2.水果质量要求:配送到现场时须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验收确认产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正常无腐烂变质

3.肉类配送标准:使用新鲜/冷鲜肉类,不注水,色泽鲜嫩,无异味,去长脚,无槽头、无隔膜,肥瘦比例较好,质量必须符合GB9959.1-2001标准。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排、肉丝、肉片、方肉、小排、肉酱、猪蹄、鲜猪肝等。其中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配送所需的生猪应由规模养殖场提供经农业部门检测、检疫合格的鲜活健康猪源,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并检验合格;配送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4.禽类:去内脏、表皮无毛,无血迹、无污物、无注水等掺假现象,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5.水产品质量要求:必须符合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等。产品的感观、安全、卫生、稳定性等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6.冷冻品质量要求:冷冻品必须保证为3个月内产品,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7.禽蛋质量要求:禽蛋等新鲜蛋类必须符合GB2749-2015 标准。

8.豆制品质量要求:发酵性豆制品必须符合GB2712-2003标准,非发酵豆制品必须符合GBT 22106-2008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对豆制品的有关安全健康指标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u201cQSu201d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9.面粉质量要求:面粉级别为特一级,必须符合GB1355-1986标准,并拥有u201cQSu201d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配送到现场时须提供该批次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标签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验收确认产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正常。

10.调味品质量要求:食用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酱油符合GB18186-2000标准,味精符合GB2720-2003标准,生粉(淀粉制品)符合GB2713-2003标准,食糖符合GB13104-2005卫生标准,镇江香醋符合GB/T18623-2011标准,酿造食醋符合GB18187-2000标准。

11.食品添加剂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标准,对食品的添加量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12.深加工食品:深加工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存放及运输过程中应和其它菜品分开包装及堆放,包装袋(箱)应为食品专用袋(箱)。

13.奶制品:包装完好无破损,在有效期内,生产日期至送货当日之期不得超过保质期的1/3。符合相应的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14.点心类: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分包装的产品需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袋,并规定要求加贴产品信息标签,标识标牌齐全,无破损。生产日期至送货当日之期不得超过保质期的1/3,所有产品配送到现场时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5.其它类质量要求:其它类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4标准,对食品的添加量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注:以上质量标准如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出台,则以最新标准执行。

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薛文静、薛冰洁、黄洁琼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差额费率:成交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为1.5%,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为0.8%,成交服务收费按上述计算方法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人民币3000元收取

服务费:2284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检察院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91号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5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嵩山路1-301号

联系人:单馨莹

联系电话:05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单馨莹

电话:051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

******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附件:

JSZC-320411-SYZB-C2025-0066采购文件.doc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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