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三个责任人”责任,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县水土保持站起草了《渭源县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4年12月20日前反馈至县水土保持站。
联系地址: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165号;邮编:748200;
联系人:蔡莉莉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渭源县水土保持站
2024年12月6日
渭源县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推动淤地坝安全长效运行,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水务局 定西市水土保持总站关于印发〈定西市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市水发〔2022〕29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水土保持部门建设的淤地坝,其他部门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淤地坝可参照施行。
第三条 ******人民政府为淤地坝运行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 淤地坝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修编并落实辖区内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组织开展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淤地坝******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全县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的行政责任人,对全县淤地坝工程度汛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 对淤地坝工程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巡查、技术************学校等重要设施的大、中型淤地坝,以及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大型淤地坝,必须做到“一坝一人”巡查;技术责任人由县水土保持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严格落实“三个责任人”公示制度。每年5月20日前,******办公室报备。
“三个责任人”变动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县水土保持站每年应对“三个责任人”进行全员培训,确保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 淤地坝工程防汛“三个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岗位职责。
行政责任人应熟悉淤地坝工程防汛岗位职责,掌握工程基本情况,熟悉单坝防汛预案内容。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指挥人员撤离避险和应急抢险等。
巡查责任人应熟知淤地坝工程巡查工作要求,熟悉掌握放水设施开启时间、数量、次序等操作规定。负责汛前巡查坝体、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附属设施、监测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及时清理放水设施淤积物,放空坝内蓄水;汛期要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行政责任人;强降雨期间应增加巡查频次,随时关注雨情,密切监视水位变化和淤地坝运行状况,一旦发现汛情、险情第一时间报告行政责任人,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出避险信号,告知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
技术责任人应掌握淤地坝工程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和安全隐患。负责指导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做好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发生险情时为避险、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指导。
第九条 ******人民政府应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管理,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淤地坝工程应******学校等重要设施的,应细化避险措施,明确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地点及组织方式等。
******人民政府每年汛前或汛期开展淤地坝工程运用应急避险演练,强化提升淤地坝工程防汛应急避险应对能力。
严格执行汛期******人民政府要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准确掌握本地区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和工程出险情况,及时上报值班信息。
第十条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淤地坝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和巡查责任人报酬,将淤地坝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和巡查责任人报酬纳入财政预算进行支付,可从县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列支淤地坝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也可将巡查责任人纳入村级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监管责任,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
第十二条 县水土保持站加强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责任落实、“三个责任人”责任落实、防汛预案制定与应急避险演练、隐患排查整治、汛期值班等。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红线。汛期淤地坝工程应空库运行,严禁违规蓄水;非汛期有用水需求的淤地坝,在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淤积库容适当蓄水,实行淤地坝水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落实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如下:
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淤地坝最高洪水位以下库区范围,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以外50~100m,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10~15m。
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淤地坝最高洪水位以外50~100m,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管理范围以外20~50m内,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0m内。
第十六条 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挖砂、取土、耕种、打井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二)禁止在坝体上和坝体四周3米以内植树;
(三)禁止向库区内排放污水和废渣等。
第十七条 淤地坝工程保护范围内涉及建设项目(交通、电力、通信、管道敷设等)时,必须事先报备穿越、跨越、临岸、占用等专项设计方案,需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淤地坝未达到淤积高程的采取防洪保收措施,种植适应作物进行坝地高效利用;已达到淤积高程的坝地纳入政府占补平衡指标,修建防洪设施及耕作道路、坝地整理和改良,进行坝地高效利用。
第二十条 县水土保持站应当落实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补齐安全短板,确保工程安全运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水土保持站应当建立淤地坝工程登记销号制度,并做好登记入库、销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