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项目技术要求: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修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6、为采购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好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由中标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中标人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2、中标人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中标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中标方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件
13、中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4、中标人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5、中标人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16、中标人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服务规程
1、接修
中标人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中标人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采购人确认。只有在采购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中标人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中标人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采购人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5、中标人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办理交接手续。采购人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个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采购人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并要求中标人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6、维修档案
中标人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质量标准
1、中标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先、服务优先、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中标人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之日起365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采购人有权要必要时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人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3.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支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修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行转让任何第三人。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费用每季度按实结算;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承诺的优惠率。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