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有******有限公******有限公司年产电线300吨、电缆600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年产电线300吨、电缆600吨项目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琯福大道70号3#楼及4#楼厂房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0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钱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