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林药复合种植暨中医药科技产业项目勘察
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 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得5 分,具有工程类中级职称加 2 分, 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加3分。 本项满分 8 分。”; 现修改为: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得5 分,具有岩土工程或地质勘查类专业中级职称加 2 分, 具有岩土工程或地质勘查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3分。 本项满分 8 分。”
二、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一个已完成或在建的岩土勘察类似业绩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个业绩加 1分,本项最多得 4 分。”修改为:“企业业绩: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一个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或新承接的岩土勘察类似业绩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个业绩加 1分,本项最多得 4 分。”
三、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主要内容修改为:“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乐至县林药复合种植暨中医药科技产业项目勘察 ;
工程地点:******街道、佛星镇、东山镇、劳动镇、童家镇、高寺镇、大
佛镇、良安镇 ;
工程规模、特征:项目占地面积103.85亩,总建筑面积100500平方米,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加工车问、低温仓库、综合楼、绿化、园区道路、停车场、晾
晒场、污水处理设施等。中药材种植基地占地面积2万亩,主要为林地清理、土壤改良、灌溉和
排水工程、智慧林业设施、生产道路以及种苗购买 ;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 / ;
2.技术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程、条例等的相关要求 ;
3.工作量: / ;
三、合同工期
1. 1. 开工日期: 2025年9月30日
2. 成果提交日期: 2025年10月29日
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日历 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程、条例等的相关要求 ;”
四、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信息为:
“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 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 勘察人应对履约过程中获取或取得的商业和技术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作本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严禁转第三方,违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服务合同,勘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对勘察进度、质量进行管理,对工程投资进行管理,对勘察人到岗情况进行考核。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 /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代表勘察人全面履行合同。
第4条 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 /
第5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 3 份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 /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电子文档 CAD 及 PDF格式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 /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 /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本合同规范的服务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 /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 / 或预付款的金额: 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10%。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 /
7.3 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乙方在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50%;基础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20%。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如本项目涉及勘察人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勘察成果未达到深度要求,被有权机关、设计单位、评审专家等要求进行加钻、返工、重新编制报告等,由勘察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合同约定工期不顺延。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 /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 /
第9条 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如果发包人因此被任何第三方诉及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勘察人全额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本金、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 /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 /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 /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 /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勘察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按照勘察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勘察费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勘察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按照勘察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勘察费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勘察费2‰,违约金在勘察费中扣减,若超出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
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 不限定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 ”
五、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