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投标人:
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F=M-(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3 (评标价>基准价时)
F=M-(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100×2 (评标价≤基准价时)
其中:F≥0;M≥60。
M:为投标报价基准分,范围为60-100,由招标人确定。M的取值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2项。
更正为:F=3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 100×0.3(评标价>基准价时);
F=3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 × 100×0.2(评标价≤基准价时); F≥0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对您工作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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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