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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及水泥空心砖生产改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5〕表24号)-审批信息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及水泥空心砖生产改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5〕表24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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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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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及水泥空心砖生产改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5〕表24号

******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及水泥空心砖生产改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煤矸石新型墙体砖及水泥空心砖生产改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改扩项目位于永春县下洋镇新村村,改建工程为利用粉煤灰、煤渣替代部分煤矸石生产煤矸石新型墙体砖,扩建内容为新建一条水泥空心砖生产线,改扩建后的全厂产能为年生产煤矸石新型墙体砖1.8亿块、水泥空心砖1000万块。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脱硫除尘废水、水泥空心砖生产搅拌机清洗水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用于周边林地灌溉施肥,不得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煤矸石墙体砖原料制备过程中的破碎、筛分、搅拌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1#、2#、3#窑炉烟气经集气系统集中收集后,采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2)、不低于40m高排气筒(DA003)、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水泥筒仓物料输送等工序应在密闭筒仓作业,粉尘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水泥空心砖建筑渣土加工喂料、破碎及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水泥空心砖生产称重配料和搅拌粉尘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煤矸石墙体砖物料堆场、建筑渣土物料堆场应四周设置围挡、搭盖顶棚并设置喷淋设施,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污泥堆场上方应设置除臭设施,定期喷洒除臭剂,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煤矸石新型墙体砖项目中破碎、筛分、搅拌中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相关标准限值;窑炉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排放限值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相关标准限值;水泥空心砖建筑渣土料破碎排放口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相关标准限值;水泥空心砖生产称重配料和搅拌粉尘排放口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及修改单相关标准限值;厂界SO2、氟化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表3相关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及修改单表3中颗粒物相关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SO2≤47.9475t/a、NOX≤146.88t/a、颗粒物≤32.6334t/a,其中新增的SO2:0.7075t/a,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消防、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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