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
2025年08月08日 16时31分 |
受理时间 |
2025年08月11日 14时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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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类别 |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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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内容 |
异议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项运营综合能力(2)水质检测设备设置不合理性; 一、核心异议:现行评分标准严重偏离项目监管需求:原条款缺陷:“水质检测设备(检测指标:COD、氨氮、PH、总磷、BOD、SS)自有得10分”事实依据如下: 1、违反地方强制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T 13-88-2023)第4.2.3条及附录E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需检测至少水质10项常规指标,污泥7项常规指标。(水质指标:PH酸碱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色度、粪大肠菌群,污泥指标:SV30、MLSS、MLVSS、镜检、含水率、有机份、PH酸碱度)并配备对应设备。现行6项指标缺失11项关键参数,直接违反福建省地方标准,导致评分无法反映投标人真实监管能力。 2. 放大环保合规风险:生态环境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2020)要求:城镇污水厂须监测18项以上指标(含粪大肠菌群、重金属等)。 招标文件仅考核6项基础指标,诱导投标人降低检测能力配置,埋下未来超标排放的法律风险。建议修订方案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建议条款如下: 建议修改:“具备满足DBJ/T 13-88-2023附录E要求的检测设备(自有)得10分;同时具备CMA或CNAS认证实验室的得20分,满分20分”(1)仅认可投标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投标人提供控股子公司的设备信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控股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控股子公司是指其直接在子公司出资≧51%以上直接持有股份)。(2)须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前自有设备采购发票、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作为佐证,且提供的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购买方名称应与投标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3)仅认可投标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投标人提供控股子公司的设备信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控股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控股子公司是指其直接在子公司出资≧51%以上直接持有股份)。(4)须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前自有设备采购发票、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作为佐证,且提供的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购买方名称应与投标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异凝事项6:违背联合体投标本质、设置条件错位: 我方在认真研究贵方发布的招标文件后,发现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特别是针对联合体成员)及评标标准的设置存在显著不合理之处,不仅与项目招标要求(接受联合体投标)相矛盾,更直接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以下简称“1117号文”)的核心规定与精神,涉嫌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损害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具体质疑如下: 1、违背联合体投标本质,职责界定不清,设置条件错位: 本项目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这要求招标人必须清晰界定联合体各方(或独立投标人)在项目不同阶段(如建设、运营等)的具体职责分工与对应能力要求。然而,贵方招标文件未能体现此原则,反而简单套用施工企业的资质、业绩等条件要求,来限制和评价联合体中承担运营职责的成员单位。这种设置完全忽视了项目对不同专业角色的差异化需求(施工能力 ≠ 运营能力),导致对运营单位的资格评审与其实际承担的运营职责严重脱节。这不仅是对联合体投标机制的误用,更使得具备优秀运营能力但非大型施工企业的专业机构,因其无法满足“错位”的施工企业条件而丧失投标资格或被不合理扣分。 2、资格条件与评标标准设置严重违反“1117号文”核心规定: 上述做法直接抵触了“1117号文”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的明确规定: 违反“审慎设置”与“符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原则:文件明确指出:“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本项目涉及建设+运营,对施工和运营能力的要求截然不同。将施工企业的条件强加于运营单位,显然远超“满足实际需要”的限度,不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本项目特点:“建设+运营”是需要专业分工协作),属于极端不审慎的设置。违反“禁止排斥限制”与“禁止套用特定条件”规定:文件严令:“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以及“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贵方套用“施工企业”(特定角色的供应者)的条件来要求运营单位,正是典型的“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条件”设定资格和商务技术条件的行为。这必然将大量具备本项目所需专业运营能力、却非综合性施工巨头的优质潜在投标人(特别是专业运营机构)排斥在外,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和排斥。违背“优化招标方案”与“专家论证”精神: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应能清晰识别并区分建设与运营的核心能力要求,避免出现此类角色错配、条件错位的低级错误。 3、与项目招标要求自相矛盾,破坏公平竞争: 一方面招标文件声明接受联合体投标,旨在发挥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另一方面,却又通过错位的条件设置,实质性地剥夺了联合体中专业运营成员以其核心能力(运营业绩、资质等)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使得“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条款形同虚设,严重扭曲了竞争环境,剥夺了市场选择最优专业组合的权利,实质上构成了对特定类型投标人(专业运营商)的歧视性待遇。 综上所述,贵方招标文件中针对联合体运营成员套用施工企业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的设置: 未能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清晰界定联合体各方职责并设置相匹配的资格与评分条件; 严重违反了“1117号文”关于“审慎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要”、“禁止排斥限制”、“禁止套用特定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要求本身相冲突,逻辑不能自洽; 必然导致排斥具备专业运营能力但非施工巨头的潜在投标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我方严正要求修改相关错位条: 1、贵方应严格遵守“1117号文”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重新审视并修正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特别是联合体成员分工)和评标标准的相关条款。 2、对联合体投标人,必须清晰、独立地界定施工方和运营方各自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并据此分别设定与其职责直接相关的、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与评分标准。对运营成员的评审,应基于其运营能力、相关业绩、资质等核心要素,而非与其职责无关的施工企业条件。 3、建议贵方通过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市场调研等方式,科学合理地优化招标方案,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与公平性。我方恳请贵方高度重视上述质疑,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理,并及时公布修正结果,以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给予我司处理结果答复,该异议函将同步抄送宁德市纪委,同时我司将保留进一步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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