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现对我局核发的符合注销条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予以注销,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年龄超过60周岁从业人员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