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局和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是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县评审机构”),******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评审监督,依法依规实施评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业务由县评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进行评审。评审中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部门基建及维修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评审制度。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五条 纳入县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建安工程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
(三)其他经县政府批准需要评审的项目。
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审。
第六条 建安工程费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留档备查。
经评审确认的工程预算作为招标控制价。
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后编制预算书,预算书经发承包双方核对后,开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的预算书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依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三)项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审核。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程序:
(一)纳入县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评审机构提交送审报告;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评审中介按委托评审资料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初稿;县评审机构复核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评审中介出具复核反馈意见;
(四)评审中介收到复核反馈意见后调整初稿,并向县评审机构报送经认可的评审结论;
(五)县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中介报送的评审结论,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县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业务,指导评审中介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中介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介在项目评审工作中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复核评审中介的评审结论初稿;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制定考核机制,加强对评审中介的考核管理;
(七)按期向评审中介支付评审费用。
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项目评审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项目结(决)算评审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评审核减工程价款的10%上缴县财政专户,若评审核减工程价款的10%低于《福建省建设工程价款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闽建价协〔2020〕3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则按该规定收费标准上缴县财政专户。委托评审费用按附件5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评审费用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结论(初稿)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工程预算和工程结(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对建设工程送审价款的合理性负责;
(二)及时向县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根据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
项目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与建设单位达成的项目代建协议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并配合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限要求:
对纳入县评审机构评审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资料送审后,县评审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报审规定的项目进行收件、组织并安排评审。
(一)预算评审:建安工程费(下同)1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建设单位交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下同);1000-3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3000-5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项目,经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二)结(决)算评审: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下同)1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建设单位交齐资料后(下同),评审初稿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下同);1000-5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初稿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评审初稿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项目,经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工程会商、补充资料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内。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县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结(决)算评审结论核减率在10%-15%(含)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核减率超过15%的,评审报告抄送县效能办、县纪委监委。
第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未经批准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建设内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未按规定经批准即先实施的相应工程价款不予认定,并视情节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直接负责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编制预算时有意拆分工程项目,人为缩小工程规模和预算金额,从而规避预算评审及招标程序;
(二)擅自改变经审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建设内容和标准;
(三)未根据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
(四)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得以项目结算评审未结束为由拖欠工程价款。
第十六条 县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财政局、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分别对项目预算、项目结(决)算的对应条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7〕275******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7〕162******财政局关于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效能的通知(宁财〔2020〕394******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资料的通知(宁财〔2022〕182号)共4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宁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决)算送审报告
2.宁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送审资料清单目录
3.宁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送审资料清单目录
4.宁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送审承诺书
5.工程结(决)算委托评审费用标准
附件1
宁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 (决)算送审报告
******财政局/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现将我单位负责建设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工程(审核类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有关资料送至贵单位审核,送审金额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
我单位对所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若有虚假、歪曲、舞弊现象,责任和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请予审核批复。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送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宁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送审资料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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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送审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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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内容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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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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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项批文(或相关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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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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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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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附概算书(含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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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概批复文件及调整概算书(含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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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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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概算书同口径列表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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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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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质勘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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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安工程预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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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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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备投资汇总表(采购订货合同汇总表或审批概算采购计划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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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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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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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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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按招标控制价送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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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钢筋用量计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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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批准或审查的建安工程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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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附电子版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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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单及其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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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不少于3家,询价应具可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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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与工程预算相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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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标识“▲”的为送审必备资料,其他资料视工程具体情况提交;未提交的在份数栏标识“/”。 2.所有送审资料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代建单位公章(如有),成册部分盖在封面上和骑缝处,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单位)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3.******财政局评审中心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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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宁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 (决)算送审资料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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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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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内容 |
份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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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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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立项批文、用地审批、环评报告等前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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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含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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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概文件及调整概算书(含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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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质勘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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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及CAD电子版图纸、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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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预算批复文件、预算书、财审报告、预算审核书及其套价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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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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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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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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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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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日记、监理日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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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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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资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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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验收报告及质量监督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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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程竣工图纸及CAD电子版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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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竣工图纸编制有关规定并逐页加盖送审单位、监理单位公章和竣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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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程结(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其套价电子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核对表、工料分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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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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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钢筋用量计算书及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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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预付款、进度款税务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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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甲供材料:设备和有关费用汇总表及Excel电子文档、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设备验收交用证书、付款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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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财务资料(报表、账簿、记账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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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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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与工程结(决)算相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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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所有送审资料应加盖送审单位公章、代建单位公章(如有),成册部分盖封面上和骑缝处,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单位)和日期”并加盖公章。施工图、竣工图、签证、设计变更、合同等必须提供原件。
2.若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后金额作为送审数的,应提供经济建设及施工单位双方书面确认的结算审核书及其套价电子文件、工程量审核计算书及电子文件。
3.送审资料涉及电子文档的,应分类打包压缩成一个文件夹,与纸质版资料送审同时点发送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邮箱:******。
附件4
宁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送审承诺书
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根据你单位关于评审 工程项目结(决)算的要求,我单位已提供审核范围内的全部相关资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提供的工程审核涉及的全部资料(含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合同、补充协议、材料设备的价格清单以及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经济技术签证、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等)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二、我单位已一次性提供完毕评审所涉及的全部资料,不再补充任何资料;
三、对本单位难以明确的事项和本单位不能承诺的事项将以报告方式专门予以陈述;
四、本单位送审项目没有重复评审计费的资料,如若发现,我们将承担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等单位处理的后果;
对上述承诺,本单位和有关人员愿意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结(决)算委托评审费用标准
1.房建、市政、园林绿化、二次装饰工程:报审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下表相应费率+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核减额×1.3%;
2.水利、公路工程(含部分市政、园林绿化、二次装饰等附属工程):按标准1的80%计算。
报审工程结算价款 |
费率(‰) |
500万元以下(含) |
1.8 |
500-1000万元(含) |
1.6 |
1000-2000万元(含) |
1.4 |
2000-5000万元(含) |
1.1 |
5000-10000万元(含) |
0.9 |
10000-30000万元(含) |
0.6 |
30000万元以上 |
0.4 |
注:单个项目按以上标准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