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221环处〔2025〕03号
当事人名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85L2G3U
住 所:四川省**县**镇****村******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
身份证号码:510681********233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限公司开展夜查,发现该企业粗碎车间、中细碎车间、筛分车间、洗砂车间均未停产,现场有机具和车辆正在转运成品石料,现场生产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3221环处〔2025〕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计算规则计算处罚金额:
个性裁量因子: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行为--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取裁量等级2。
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因该公司两年内受到一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取裁量等级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取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子:1、整改措施已落实,取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因该公司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取裁量等级0;3、主管过错程度,取裁量等级1。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1200.00(大写:壹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银行和账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