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汶罚字〔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世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FDD8E45
地址:**县**镇
身份证号码:513221********001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加工厂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生物质颗粒区、木材加工厂房及综合办公楼,生物质颗粒区、木材加工厂房已安装五轴雕刻机1台、四轴雕刻机1台、普通雕刻机5台、推台据1台、平刨机1台、压刨机1台、立铣机1台、镂铣机1台、排钻1台、开榫机1台、打眼机1台、砂光机1台。
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项目未取得环评相关手续就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违反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在漩口镇的汶川县国家储备林竹木加工厂点位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汶罚告字〔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计算规则计算。
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涉嫌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罚款232500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伍佰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银行和账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