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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持有海口市国用(2009)第 009142号土地证、地籍调查材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证变更登记业务。经核实,宗地位于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林海二路21号******有限公司,发证面积 16122.33 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地,土地用途是旅馆用地。根据海口市土地测绘院出******有限公司土地证换发问题的函》(海规函〔2013〕153号),该宗地因规划路占用 277.48平方米,剩余用地面积 15844.85 平方米,与贵公司持有的******26 号《国有土地证》发证重叠 15844.85 平方米。经查询我局档案数据库,上述土地证档案材料齐全,我局拟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六、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持 ******26 号土地证原件及相关材料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及变更登记,并将相关办理情况函告我局,如逾期未申请办理或未回复我局,我局将按相关规定注销及变更 ******26 号土地证项下重叠部分面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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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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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张光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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